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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1-2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三年以上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基层工会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按照教职工总数的20%30%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于不积极履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予以撤销、更换,并按照规定名额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七条 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党委研究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广大教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主席团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分别由党委书记和分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的建议名单由工会提出,筹备领导小组审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或本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应设立民主评议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分别在本代表团内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参加的专项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组织实施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认真处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有关方面沟通;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