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依据规定程序交由承办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充分发扬民主,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一名副校长任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委员为工会、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电大教务处、工商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基建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规定的程序,收集各代表团提案。
2.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3.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4.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5.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研究提案工作,审查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4.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 提案可由正式代表、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2.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 提案题目:要求解决的问题 。
(2) 提案理由: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3) 整改建议:说明提出本案解决的建议或措施。
3.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部门的意向。
4.提案须由一位正式代表提出,二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都须在提案表上签名。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在其全体成员范围内充分讨论,有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由正副团长或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字后方可提出。
5.提案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字迹工整,符合规范,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审核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校工会在教代会确定召开前一个月,组织各代表团进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应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对提案进行预审查,在规定时间提交工会,工会进行审核后于教代会召开前一周转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于教代会后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研究审查后,提案方可确定立案、不予立案(作为建议转达或对提案人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3.属于学术争论的;
4.涉及法律诉讼以及仲裁的;
5.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6.解决个人问题的;
7.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
8.学校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
9.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10.其他不符合立案要求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提案立案情况,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提出建议,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由校长召集专门会议予以落实。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六十天内作出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当向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对涉及二个(含)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应由主办部门(排名第一的)牵头,协办部门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部门分别办理答复。
第十八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承办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提案复文的要求
1.提案复文上须明确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写明原因并标明“留作参考”或“不可行”。
2.提案复文要统一格式。一式三份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中应注明承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复文部门公章。
3.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提案复文送达提案人。同时送交校工会备案。
4.对办理结果列为“正在解决”、“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要说明原因和解决进度;在办理结束后要再次答复,把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第二十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采用工作委员会、提案人、承办部门相结合的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实际,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2.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发展及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便于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重视提案承办工作。提案办理认真负责,不推诿,不拖延,答复意见有理有据。
2.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3.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予以办理。
4.办理结果满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