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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4-28        点击: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学校依法对国有资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并有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国有资产工作,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和其收益权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校的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七条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计算机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清查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督,产权、收益权管理;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事业用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学校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调查研究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的资产确权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工程的招标工作;参与公有房产分配、调整;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监督工作,对出租的房屋土地,确保收益权为学校。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六)负责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科研、行政所用家具,办公用耗材,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含图书、药品等)的招标、评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七)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配合教务、科研等部门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论证工作;协助开展实验室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论证。

   (八)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参与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基建处、合作办学处、教学支持服务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归口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针对各自管理对象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中校名、校牌、校誉以及文物、陈列品的管理和保护。

(二)科研处:负责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三)财务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四)图书馆:负责建立健全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报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基建处:负责对在建、缓建工程进行管理监督,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六)合作办学处和教学支持服务中心:负责对其所占用的实验用途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九条 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应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配置资产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67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购建部门须向归口管理部门移交所有相关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凭证作为结算凭据之一,无资料移交凭证,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六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图书、药品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按《国有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 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三十条 校内移交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6-12个月)离校或调离学校,须交清所管所用资产。

  第三十一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事先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置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

   (四)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处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监审等部门审核后,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处置;

   (五)对权限标准以外的资产处置,经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资产。

   第三十八条 处置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审批后进行,每年12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审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低于评估值的90%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其它报废资产统一由产权交易部门实施集中处理。

   第四十条 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处置后,凭相关处置文书到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登记;学校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闲置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三条 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交学校财务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用于开办宾馆、招待所、出版社、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五条 对用于经营的资产要在学校事业与企业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规避经营行为可能给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风险,将占有的资产转移用途用于经营活动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批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需要评估的,要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对用于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研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 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事实意见》(陕教产〔200611号)文件要求,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公司),对学校所有校办产业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确保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拟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须办理审批手续,其收入纳入单位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资产信息系统与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条 要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接收财政部门对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章   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五、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擅自出租、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 要重视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合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六十一条 对负责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其他相关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